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琉璃神社 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

发布时间: 2019-05-31 16:35:02

第一条 为促进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,依法追究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的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琉璃神社公开 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制度。   
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“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”是指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琉璃神社公开 条例》和其他关于政府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。   

第三条 对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。   

第四条 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;情节较重的,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:   

(一)未建立健全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工作考核、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;   

(二)不按照规定的方式、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民政信息的;   

(三)对收到的不履行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;   

(四)未建立健全民政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;   

(五)违反政府琉璃神社公开 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;   

(六)未按时发布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工作年度报告的。   

第五条 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;情节较重的,进行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  

(一)不依法履行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义务的;   

(二)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民政信息内容、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指南和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目录的;   

(三)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;   

(四)通过其他组织、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民政信息的;   

(五)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民政信息的;   

(六)违反民政琉璃神社公开 规定的其他行为。   

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局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。   

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处室和局属各单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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